唐琳玲庭內拍照成首宗案例 法官指關注庭內拍照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06/04 12: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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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女子唐琳玲涉於高院庭內以手機拍照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,法官陳慶偉指本案是首宗涉庭內以手機拍照的案例。法官指以手機拍照於刑事法庭已成被關注的問題。法官指刑事案審訊時須由陪審團列席,若陪審團被拍下照片會令他們感到擔憂,陪審團獲安排使用特別電梯及通道,目的是保護他們與公眾隔絕。而部份證人或受到保護證人條例保護,涉及性罪行案件的事主亦會於庭上作供,一但被拍下照片,透過電子方或上傳,照片便不能收回。

法官指於庭內非法拍照,須考慮涉及的法律程序、妨礙性及照片用途。以本案而言,法官指違佔旺禁制刑事藐視法庭案涉及8名大律師處理,法庭亦花了2天處理,花費不少公帑。至於所涉照片則部份被上傳至微信,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或涉及不法份子,但亦不能排除此風險。

法官考慮到唐於作供時向法庭致歉,顯示有一定悔意,相信她沒有特定意圖干擾司法程序,估計只想向朋友炫燿自己於香港法庭出現。法官指考慮所有因素後,判唐就刑事藐視法庭罪入獄7天。

律政司就案件申請懲罰性堂費,唐則指懲教署按法官命令將她扣押,認為是被非法扣押,要求作出賠償。唐又於庭上再次致歉,她指其行為本身是為深入了解中港兩地刑事訴訟法的區別,法官即打斷其說話,問及唐是否反對律政司訟費的申請,唐表示反對。法官即頒令唐須支付懲罰性堂費,律政司一方則需時計算有關費用,聆訊押後再處理。